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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信息 行李信息

行李政策

生效日期:2018年10月15日及之后的机票。

I. 随身携带行李: 适用于成人、儿童和婴儿

 

行程

舱位

行李数量上限

每件行李重量上限

每件行李三边最大尺寸上限

手提行李

所有

所有

1

7公斤(15磅)

- 115厘米(56厘米x 36厘米x 23厘米)或
- 45英寸(22英寸x11英寸x9英寸)

小件物品(*)

所有

所有

1

   

小件物品(*)通常指1个手提包(适用以下类型):

  • 1个女士手提包,或书籍、杂志、相机、儿童食品包、免税袋等包装,“长x宽x高”尺寸不超过30厘米x20厘米x10厘米 / 12英寸x7.9英寸x3.9英寸。
  • 1个夹克袋,“长x宽x高”尺寸不超过114厘米x60厘米x11厘米 / 45英寸x24英寸x4.3英寸。
  • 1个笔记本电脑包,“长x宽x高”尺寸不超过40厘米x30厘米x10厘米 / 16英寸x12英寸x7.9英寸。

- 每位旅客(婴儿除外)允许携带1件手提包上飞机,最大尺寸不得超过115厘米/45英寸,最大重量不得超过7公斤。

- 手提包必须放置在旅客前排座椅下方或座椅上方的行李架内。超重或打包不合规的手提包不得带上飞机。

-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旅客手提包内如装有液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将液体装置在不超过 100 毫升的单独容器中。
  • 将装有液体的容器放置在单独的且有拉链或可被重复密封的干净透明塑料袋中,总容量不得超过1升。

- 安检时会要求打开此类塑料袋,如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旅客必须自行丢弃该类液体物品。

温馨提示: 所有被认定不符合我司免费随身行李规定的物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将视情况作托运行李并收取相应费用或拒绝承运:

  • 任何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飞越国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命令所禁运的物品;
  • 由于包装、形状、重量、体积、性质不适合航空运输的物品。

 

II. 免费行李额:

行程

舱位

行李数量上限

每件行李重量上限

每件行李三边最大尺寸上限

所有

- 商务舱

- 优选经济舱

2

32公斤(70磅)

158厘米(62英寸)

经济舱(*)

1

23公斤(50磅)

158厘米(62英寸)

(*)在订购我司的特价机票时,请旅客仔细检查该类机票是否包含“免费托运行李限额”。

- 儿童票(CHD)将享有与成人票相同的托运行李限额。

- 婴儿票(INF)不享受此政策。

- 针对每个婴儿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台能折叠的婴儿车。

- 每位旅客不得托运超过10件以上行李。

- 任何重量超过32公斤的行李/单件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

- 柬国航不能承运三边之和超过320厘米/126英寸的托运行李。

- 若有一边超过119厘米/45英寸的将被视为超大行李,旅客必须提前申请,并以柬国航当日安排的机型和可用空间为准。

 

III. 超额行李收费:

Routing

Proposed Price (kg/piece) for AIRPORT PURCHASE service

Amount

23kg/Piece

32kg/Piece

Upgrade 15kg-23kg/Piece

Upgrade 23kg-32kg/Piece Upgrade 15kg-32kg/Piece

Traveling date apply

From 31-Mar

From 31-Mar

From 31-Mar

From 31-Mar From 31-Mar

Domestic (included VAT)

69 USD

96 USD

50 USD

60 USD 80 USD

Between Cambodia and Vietnam

65 USD

85 USD

50 USD

60 USD 80 USD
Other routing 100 USD 130 USD 60 USD 70 USD 90 USD
Between Cambodia and China          

From Cambodia to China

90 USD

120 USD

50 USD

60 USD 80 USD
From China to Cambodia 150 USD 200 USD 120 USD 170 USD 180 USD

 

(*)适用于没有免费托运行李限额,或超过行李件数限额的旅客。

(**)适用于需升级行李限额的旅客。

  • 付款币种:美元。
  • 以上价格是指每个航段申请的费用。

 

IV. 超大行李:

- 行李的任何一边超过119厘米/45英寸的将被视为超大行李。

- 若超大行李重量在限额内,旅客需支付超额尺寸费用如下:

 

柬埔寨国内航段

国际航段

超额尺寸费用

80美元/件

100美元/件

- 若超大行李超过允许的重量限额,旅客应购买超额尺寸并升级行李重量。

- 超大行李的重量不得超过32公斤。

 

联系方式

需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柬国航工作人员:
电邮: helpdesk_online_2@cambodiaangkorair.com
电话: (+855) 23 6660 330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 - 12:00 和 下午13:30 -17:30。金边时间)

行李运输限制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以及柬国航有关规定,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也不得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运输。

1. 爆炸或者燃烧的物质与装置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1)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2)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3)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2. 危险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2)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3)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4)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5)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7)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8)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
(9)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3. 枪支(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4)上述1-3项枪支的仿真品。

4. 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2)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3)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5.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2)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3)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以及锂电池驱动的电动车,如平衡车、滑板车、自行车等(残疾人使用的电动轮椅及其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4)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5)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6. 其他
(1)活体动物(柬国航另有规定的除外)。
(2)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易腐物品。
(3)柬埔寨或者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者过境的物品。
(4)包装、形状、重量、体积或者性质不适宜运输的物品。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运输的物品。
(6)自加热食品(如自加热火锅等)。
(7)三星GALAXYNOTE7手机。

行李安检

 

出于飞机安全及安保目的,柬国航可要求旅客同意对其本人及行李进行相关安检。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如为确定旅客行李中是否含有任何违禁物品,柬国航或机场相关人员可于旅客不在场时检查旅客行李。

如旅客不同意接受该项规定,柬国航将拒绝承运该旅客及其行李。在发生这种情况时,柬国航除按照公司现行规定退票外,将不再对该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承担任何责任。

行李延误/损坏/丢失

如旅客的托运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延误/损坏/丢失等不正常情况,柬国航将尽可能为旅客妥善解决。

1. 行李被盗窃/损坏

当收到行李后,如发现行李有任何异常,旅客必须立即在行李认领处(失物招领柜台)申报行李不正常(被盗窃、损失、延迟)情况,并由柬国航工作人员协助填报《行李不正常运输记录》。

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异议,即应认为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如果产生损失/被盗窃情况,最晚应在自收到该行李之日起7天之内(根据行李托运的盖章时间,若有),旅客向承运人进行办理投诉手续。

以上每项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在上述有效期内发送给柬国航。柬国航不受理已过期或未用书面形式提出的任何投诉。

*筆記:

_ 我們不對非托運行李的損壞負責,除非損壞是我們的疏忽造成的,並且乘客或要求賠償的人證明了這種疏忽。
_ 對於因行李的固有缺陷、質量或瑕疵造成的行李損壞,我們概不負責。同樣,對於因輪子、把手、帶子等通常和正常的航空運輸嚴酷條件而導致的行李的合理磨損,我們概不負責。

2. 行李延迟/丢失

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柬国航会尽力协助旅客找到行李。

柬国航将通过电脑系统查询旅客已托运行李的相关信息。

如果托运行李发生延迟情况,最晚于自托运行李之日起21天之内(根据行李托运的盖章时间,若有),由该托运旅客提出办理投诉手续。

如果托运行李发生丢失情况,最晚于自旅客应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21天之内(根据行李托运的盖章时间,若有),由该托运旅客提出办理投诉手续。

以上每项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在上述有效期内发送给柬国航。柬国航不受理已过期或未用书面形式提出的任何投诉。

 

3. 托运行李

柬国航在找到该类托运行李后,会第一时间通知该旅客,同时根据旅客提供的地址和相关海关规定寄出该行李。此外,旅客也可直接到机场取回该行李。

 

4. 行李赔偿限额

依据1929年形成并在1955年于海牙修订的《华沙协定》有关规定:

(1)柬国航对托运行李的赔偿上限是20 美元/公斤(或其他等值货币)。

(2)柬国航对随时携带行李的赔偿上限不超过400美元/人(或其他等值货币)。

对于欧洲地区的国际航班(抵达/离开欧洲地区的国际航班适用EC的785/2004和 21/4/2004规定):

(1)柬国航对损失行李(包括随身行李、物品、托运行李)的赔偿限额是不超过1000 SDR/人(或其他等值货币)。

(2)如果旅客携带和托运的行李由于不同原因导致损失,柬国航将根据实际情况赔偿给旅客,但是不能超过柬国航的限额(1000 SDR或其他等值货币)。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已完成价值申报的物品。

柬国航对于占座行李(CBBG)的赔偿上限不超过柬国航对托运行李的赔偿上限。